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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植物油行業協會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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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植物油行業協會章程

2022年10月10日 12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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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
 

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:中國植物油行業協會,英文全稱:CHINA NATIONAL VEGETABLE OIL INDUSTRY ASSOCIATION,英文縮寫:CNVOIA ,是由從事植物油生產、貿易、加工、儲藏、運輸、營銷管理、科研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促進行業健康、穩定發展,依據市場經濟要求,在全行業中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。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委托,為政府和企業服務,溝通企業與政府、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系,在植物油行業中發揮服務、溝通、推動、公證、監督等作用,達到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、維護植物油行業的合法權益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。
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,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。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主管單位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: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 業務范圍

 

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:

(一)調查植物油行業的基本情況,了解國內外油脂油料生產、流通、加工、科研、消費等的發展動向和趨勢,根據我國國情、油情,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,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、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,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植物油行業發展戰略、方針、政策,提供依據和建議。

(二)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植物油行業的行業管理保障食品安全;組織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、市場法規、條例、監督企事業單位的市場行為;研究植物油企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,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意見和訴求,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良性發展。

(三)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關系,促進植物油企業實行不同行業、不同地區、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系,發揮植物油行業的整體優勢,增強競爭力,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

(四)接受政府、會員單位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委托,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,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。

(五)擬訂植物油企事業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,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。

(六)收集、整理植物油經濟技術信息,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,傳播國內外油脂油料經濟技術情報、市場信息和企業管理經驗,為有關部門和行業企業提供相關服務。

(七)協助政府和企業對本行業的重大投資、改造、開發和建設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和評估。

(八)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,實施品牌戰略推進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組織技術成果的鑒定、推廣和應用。

(九)組織植物油管理、技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,提高本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;開展與上述活動相關的咨詢服務活動。

(十)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的聯絡,發展國際間植物油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。

(十一)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組織舉辦本行業展覽展示活動,促進企業間、地區間的技術、商品流通,推動企業接受市場檢驗,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,提升行業企業信譽程度。

(十二)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工作。

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 

第三章 會 員

 
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
(三)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(二)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
1、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;

2、企業情況介紹;

3、個人會員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簡歷。

(三)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。

(四)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(一)有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(四) 退會自由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;
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(三)按規定繳納會費;
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(六)經常向本會報告工作,做好本會委托的工作,配合本會開展日常工作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
第十四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(一)2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。
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。
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
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。
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動終止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機構

 

第一節 會員大會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其職權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。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。
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(六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(七)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
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(十)決定終止事項;
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1次。
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節 理事會
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00人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(一)擁護本會章程;

(二)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;
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,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;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;

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;

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
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(十一)制定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會長、副會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;

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
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33人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四節 負責人

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7-14名,秘書長1名。
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會長、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
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委托、理事會同意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。

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
(五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(六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(八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。

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第五節 監事會

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副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(五)向業務主管單位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第六節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

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
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會員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 

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:

(一)會費;

(二)捐贈;

(三)政府資助;
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
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審議。

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、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、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 

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 

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 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 
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 

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 

第九章 附 則

 

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10月31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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